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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日期:2021/12/11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白银凯华气体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8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银凯华气体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1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凯华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问题。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未在本公司建立档案的非自有或托管以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不符合涂覆标志、永久性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介质标识为“液化六氟化硫”且无任何检验标志的钢瓶错装氩气,属于未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T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1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7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案件线索,会同敦煌路街道、敦煌路派出所及七里河区卫健局工作人员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美林郡中医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提取大量的《产品介绍—宁耳组方》、《产品介绍—活肺组方》的产品介绍资料。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古方古法采药炮制”、“ 百年古方” 、“2017年被评选为‘全国十佳中医馆’、现为甘肃省兰州市医保定点单位,年就诊量十万余”,“特约全国中医药院士、国医大师以及省内外优秀中医专家坐诊”、“保证永不复发;有着十几万的康复案例”等宣传字样,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诊所的知名度、夸大药的疗效、取得患者的信任、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定西岷县郭某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8日,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岷县岷阳镇商贸城郭某经营的商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牙膏,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2日,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岷县岷阳镇商贸城郭某经营的商铺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康齿灵牙膏的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60910S2”,保质期为三年。经立案查,该批牙膏超过使用时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白银女儿红餐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 4 月 28 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银女儿红餐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的反舌鸟杨梅酒、桂花酒、荔枝酒,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白银区女儿红餐吧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内摆放有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夏市晨曦鲜面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面条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夏市晨曦鲜面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面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临夏市晨曦鲜面铺,现场抽样当事人店铺加工经营的面条(碎面条)一份,送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硼酸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面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平凉林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10日,平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凉林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1603.20元的行政处罚。

平凉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食品购物袋,并标识QS标志。后经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食品专用袋”,且未能提供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专用袋”进行查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构成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事实。平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武威市凉州区瑞安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6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瑞安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威市凉州区瑞安液化气站检查发现,瑞安液化气站对气瓶编号分别为:100140322、100130245、100140427、090010809、090010912、080060460、202107648、202105052、202105013、B001-022208的共10只气瓶进行充装,没有在以上10只气瓶上按要求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警示标志和涂敷充装站标志,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甘南州合作市乙顺酒业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作市乙顺酒业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合作市乙顺酒业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五粮液”白酒商标注册专用权(批号为20180205/852640 24)白酒;涉嫌销售侵犯“剑南春”商标注册专用权(批号360591190305/360020190305)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的规定对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进行了扣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侵犯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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